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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TIME:2013-12-17 9:57:11 read:

商標是否在先使用,是否具有知名度,決定商標歸屬

【案件概況1】 
        2011年2月,英國路華公司一紙訴狀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中國商評委)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8年前中國商標委駁回英國路華公司關(guān)于“要求吉利集團撤銷被注冊的‘陸虎’商標申請”是錯誤的,希望法院判令撒銷中國商評委有關(guān)涉案的“陸虎”商標爭議裁定書,并判令商評委重新做出裁定。就此,一樁塵封十年的商標糾紛,最近再起波瀾。
        去年2月,英國路華公司一紙訴狀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其維持吉利集團“陸虎”商標權(quán)的裁決。日前,北京一中院一審對路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在成功注冊“陸虎”商標10年后,吉利被判敗訴。此案旋即成為人們熱議的焦點。
        事情還要從12年前說起。1999年,吉利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經(jīng)過藝術(shù)設(shè)計的中文“陸虎”商標,并于2001年3月7日獲得授權(quán)。其核定使用商品為“摩托車、陸地車輛發(fā)動機、小汽車、汽車車身、運貨車”等。隨后,吉利在其一系列的商業(yè)和產(chǎn)品推廣活動中使用此商標。
        2003年,英國路華在中國設(shè)立代表處,隨后為其旗下“LAND R- OVER”越野車申請注冊了“路虎”商標。2004年4月16日,路華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對吉利持有的“陸虎”商標提出撤銷注冊申請,聲稱:此前有41家媒體在報道和評論中將“LAND ROVER”越野車稱為“陸虎”,說明路華在中國先使用了中文“陸虎”商標,并產(chǎn)生了相當?shù)闹群陀绊懥。吉利注冊?ldquo;陸虎”商標,屬惡意搶注,因此,請求依據(jù)中國商標法撤銷吉利“陸虎”商標的注冊。商評委經(jīng)過六年審查,最終認定:路華提供的關(guān)于陸虎汽車進入中國市場的相關(guān)報道等均非路華所為,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尚無充分證據(jù)證明路華主動在中國市場宣傳、使用“陸虎”商標,并達到一定的影響力,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的規(guī)定,于2010年7月19日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英國路華不服商評委裁定,一紙訴狀將商評委告到法院,結(jié)果在一審判決中獲勝。目前吉利已經(jīng)提起上訴。



【律師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在于爭議商標“陸虎”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是否使用在先,并具有了一定影響力,是這起中外商標爭議案中決定商標最終歸屬的重要依據(jù)。
        相關(guān)材料顯示,英國路華于2003年才在中國設(shè)立代表處,“LAND ROVER”汽車才開始進入中國。在吉利申請并注冊“陸虎”商標之時,路華并沒有在其任何商業(yè)活動中使用“陸虎”商標。英文“LAND ROVER”在媒體報道中有很多不同的中文譯法,比如蘭德陸虎、越野陸虎、羅孚等等,“陸虎”與“LAND ROVER”并沒有形成唯一的對應關(guān)系,更沒有形成所謂的一定影響。而且,這些媒體報道均為第三方行為,路華未能提交廣告合同、發(fā)票等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明是其主觀意志的商業(yè)行為。
        同時,根據(jù)公開證據(jù)顯示,吉利于1999年注冊“陸虎”商標,并于2001年獲得商標權(quán),整個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在商標核準前的公告異議期內(nèi),并無任何包括路華在內(nèi)的第三方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因此,從法律角度看,路華根本不能證明其在商業(yè)活動中主動使用了“陸虎”商標,其援引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在本案中并無事實支持。就目前的證據(jù)材料來看,對于二審,多位專業(yè)知識產(chǎn)權(quán)律師認為吉利集團贏得最終訴訟的可能性更大。

(吉利集團“路虎”商標檔案)


         與此案十分近似的案例還有“布蘭妮”案。


【案情概況2】
        深圳萬富達貿(mào)易有限公司(下稱“萬富達公司”)于2001年8月申請注冊商標“布蘭妮BRITNEY”用于鐘表,2004年1月28日被核準注冊,限定使用商品為鐘表類商品!  
        布蘭妮于2005年10月8日提出爭議,但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裁定,駁回布蘭妮的爭議請求,維持商標局的審定結(jié)果,布蘭妮隨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在起訴書中稱,原告是當今世界流行樂壇上紅極一時的女歌星,“BRITNEY”作為原告的名字,在中國享有極高知名度。布蘭妮認為,萬富達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未經(jīng)授權(quán)、故意將她的名字作為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借她的知名度獲取不正當利益,嚴重侵犯了她的姓名權(quán)。此外她還認為她在國際歌壇具有極高的知名度,“BRITNEY”已成為世界娛樂和時尚領(lǐng)域無可爭議的馳名商標,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必然會在市場上導致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為冠以爭議商標的商品與她有關(guān)。布蘭妮要求商評委予以撤銷,商評委后來做出了裁定予以維持,故她又訴至法院要求通過判決撤銷該裁定。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布蘭妮方面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萬富達公司申請注冊“布蘭妮”商標時,布蘭妮在中國公眾中已經(jīng)廣為人知,不應屬于中國商標法關(guān)于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法院認為商評委的裁定主要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程序合法,法院判決駁回了布蘭妮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仍在于爭議商標“布蘭妮”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由于我國《商標法》對于商標權(quán)的保護采用的是申請在先原則,對于該條的適用,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只是作為申請在先原則的輔助性的條款。所以,更多時候,在我國申請在先的商標具有更大的商標確權(quán)優(yōu)勢,這與美國商標法使用在先的方式差別很大。在我國,對于商標權(quán)的在先使用,如遇到他人搶注,必須證明在先權(quán)商標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實際上,這無疑加大了在先權(quán)利人的維權(quán)難度。
        此案的基本事實和爭議焦點與幾年前的“偉哥”商標案非常相似。原告同樣以媒體宣傳為證,說明“偉哥”這一藥品早已被中國公眾認可,即是英文商標  “Viagra”的藥品。法院審理后認為,媒體報道不能證明原告進行了廣告宣傳,也不能證明其對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據(jù)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的二審和再審程序中均支持了北京一中院的這一觀點。幾年前的那起“偉哥”商標案,具有一定的案例指導意義。

       (萬富達公司“布蘭妮”商標檔案)


         如今無論是公眾廣為關(guān)注的吉利“陸虎”商標案、還是“布蘭妮”商標案,其法律關(guān)系并不復雜,但一審判決結(jié)果各不相同,反映的問題卻值得我們深思。特別是隨著越來越多國際品牌進入中國,此案將對跨國商標爭議以及民族商標的保護具有借鑒和啟發(f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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